律师观点分析
民事案件 / 执行异议之诉
一名劳动者与一家茶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,经仲裁调解确认公司分十期支付款项13.6万余元,公司却未按期履行。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上门调查,均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追债陷入僵局。劳动者经调查发现: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,成立时两名股东分别认缴700万元、300万元,出资期限约定在数十年后,公示实缴出资额为0元;更为关键的是,在仲裁调解书作出后、债务尚未清偿之际,两名原股东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,受让股东认缴1000万元同样分文未缴。律师代理劳动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主张公司已具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,申请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。对方辩称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,股东享有期限利益,转让系合法权利,不存在逃废债务。
律师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,围绕三个层面构建论证: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、已终本且不申请破产,完全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,股东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债权人;公示实缴为0元,各股东未能举证已实缴;两名原股东系在债务形成后无偿转让股权,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,应在未出资范围内继续担责。法院全面采纳律师意见,判令追加现任股东在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、两名原股东分别在700万元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本案系适用新《公司法》出资加速到期及瑕疵股权转让责任规则的典型案件,成功破解了"公司空壳化、执行无财产"的维权困局,彰显了律师在执行异议之诉、股东责任穿透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,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。
【律师价值】
该律师未代理本案例
祁建雄律师